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0********,汉族,大专文化,**乡**村**小学在编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乡**路**号,现住湖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 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叶某某(另案处理)将一台黄色“摇钱树二代”水果赌博机摆放在吴某乙(另案处理)在湖口县张青乡长塘村经营的商店内供人赌博,双方约定赌博机盈利按四、六分成(叶某某得六成利、吴某乙得四成利),吴某乙为赌博机提供场所、电源、为玩赌博机的人换硬币、上下游戏分,资金结算转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吴某乙让其老公被告人吴某甲使用微信、支付宝将赌博机盈利的分成转账给叶某某。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8日,该赌博机累计非法获利117487元,叶某某非法获利70481元,吴某乙、吴某甲非法获利47006元。案发后吴某乙、吴某甲主动退缴赃款4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赌博机的认定书、叶某某等人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截图及交易明细报告、关于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协助其妻子吴某乙伙同叶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翀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的联系方式:1390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散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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