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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51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现住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由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旬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在其位于政和县**镇**村**号四楼的房间内,购买设备并雇佣吴某乙(另案处理)在“集结号”、“乐乐2”等网络游戏平台上,为游戏玩家提供游戏分与人民币之间的双向兑换,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进行资金结算。2019年6月5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清查时,抓获吴某甲、吴某乙,并缴获了手机、电脑等物品。经审计,工作室使用的微信号共计收入2835337.10元,共计支出4600121.30元;工作室使用的支付宝账号共计收入1170524.05元,共计支出1548005.40元;通过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盈利124536.8408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6月5日在位于政和县**镇**村**号家中被政和县公安局查获,后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等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林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电子数据:关于微信和支付宝信息及交易明细的光盘,关于作案手机、电脑内数据的U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以低价回收游戏积分并高价出售的行为,为不特定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扬显

 2020年826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政和县**镇**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U盘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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