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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06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和唐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罗某某、尹某某(五人均已判刑)、吴某乙、陈某乙、“陈军”(后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在本市**区、**镇、**镇等多个地点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聚集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吴某甲和唐某某、陈某甲、黄某某、罗某某、吴某乙、陈某乙、“陈军”时分时合担任赌场的门头股东,并参与分水钱;唐某某等人还雇佣王某某、“阿秋”、“付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的荷手,负责发牌抽水,并领取300元/天的工资;雇佣“伍飞”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赌场看风、接送赌客等,并领取200-300元/天不等的工资;尹某某为赌场提供**镇**庄园**栋**房作为赌场的地点,并获得500/天的报酬;朱某某、“小路”、“阿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里放贷,为股东、赌客提供现金进行赌博。

2020年9月25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镇**酒店将被告人吴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及唐某某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审讯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118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二册(光盘六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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