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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孙检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 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孙吴县**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10月份、2019年春节后的两个月,共四个多月时间内,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微信建立一个“牛牛娱乐群”并组织多人加入(经核查参赌人数达56人),用“互乐牛牛”软件进行网络赌博,收取房费(代理费)获利,至案发前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0余元。案发后该非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 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统计表及截图、涉案人员列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等;

3. 证人吴某乙、张某某、叶某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移动终端传输数据)组织赌博并收取代理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随案移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振武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违法所得5000.00元.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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