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道**号**栋104。因涉嫌诈骗,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夏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至2018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应某某、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境外运营赌博网站的情况下,提供自身名下银行卡,并为应某某、高某某等人盈利的赌资进行转移支付,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葛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电子勘验等笔录;7.涉案账户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他人运营赌博网站,而为其盈利的赌资转移支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健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