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向吕某甲(另案处理)开通一个时时彩赌博盘口进行投注赌博,后其将开通的赌博网址提供给吴某乙进行投注“幸运飞艇”、“北京赛车”等时时彩赌博,吴某甲与吴某乙结算后,再向上家吕某甲结算,并从中抽水牟利,至2019年3月23日,吴某甲共收受吴某乙投注金额累计447660元,从中抽水200元。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照片、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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