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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经他人介绍,注册“建德麻将”手机网络游戏并成为代理,后被告人吴某甲在该游戏中开设用于赌博的“房间”,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中进行宣传推广,组织王某甲、吴某乙、王某乙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从游戏平台获得返利。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81142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吴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平台获得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建强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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