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被告人吴某甲,男, 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中区**桥**浜**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街道**村**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曹某某(已判决)、吴某乙(另案处理),以营业为目的,由吴某甲、曹某某、吴某乙负责组织,并安排梁某某、何某某(均另案处理)抽庄钱,安排韩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协助维持赌场秩序,通过“斗牛”的方式分别在苏州工业园区**便利中心**楼二楼、苏州市姑苏区**广场公寓南侧三楼、苏州市高新区**大厦十楼等地开设赌场。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以“抽庄风”的方式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2019年3月5日3时许,民警至苏州工业园区**便利中心**楼二楼一空置房内,查处当天参赌人员11名,查获赌资共计52000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对讲机、塑料夹子、赌资等物证(均为照片);
2.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翁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检查、扣押、辨认笔录;
6.手机数据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永清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联系电话:1391555****)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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