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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为牟取经济利益,明知“大亨互娱”网络平台具备赌博功能,于2019年6月份通过联系该平台负责赌博管理人员注册会员并开通“拉手”身份,协商一致由吴某甲招揽人员参与赌博获利时可按照该平台获利的90%收取抽成。随后,在2019年6月18日到2020年4月25日期间,吴某甲自己在该平台进行赌博,先后介绍吴某乙、吴某丙、江某某、吴某丁、沈某甲、吴某戊、沈某乙、田某某等人注册成为“大亨互娱”网络赌博平台会员并参与赌博。吴某乙等人在该平台进行赌博,赌资累计人民币467327元,吴某甲从中抽成获利10万元。2020年8月31日,吴某甲家属叶某某主动交款10万元至诏安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2.扣押的涉案手机等物证;3.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等9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指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大亨互娱”网络平台具备赌博功能,仍帮忙招揽他人参与该平台赌博,赌资累计467327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材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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