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区**街**路**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陈俊宇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始,被告人吴某甲和何某某、姚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从同案犯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A39”六合彩赌博网站的管理账号,雇佣吴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赌资的管理、联络代理人员等工作,并发展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作案,均另案处理)、林某某、梁某某、陈某某、同案人李某某(四人合伙作案,均另案处理)、杨某某、林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不特定人员的投注,按固定比例从赌博网站获取利润。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吴某甲组织开设赌场,直接收取赌资可查清的数额达人民币4158984.76元,收到张某某返还款项共计人民币269536元;另同案人何某某可查清的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5483390元。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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