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住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伟,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2月10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五人均已提起公诉)等人经密谋后,先后在玉林市兴业县蒲塘镇芦岭村、鸡母塘村、龙平村开设赌场。赌场由吴某乙介绍的黄某乙(已提起公诉)、杨某某(同音,另案处理)等人抓摊坐庄,吴某乙和被告人吴某甲在赌场内“罩庄”。赌场利用玉米粒为赌具,以现金下注赌“例摊”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吴某甲在赌场内“罩庄”,得到赌场每场抽水获利总数的10%,剩下的抽水获利由赌场和庄家五五分成。赌场分为白天场和夜场,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6日被查获时,赌场共从中抽水获利达300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谢某某、吴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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