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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2月3日至2月12日期间,在横县**镇**村活动中心附近的禾塘处开设赌场,提供桌子、台凳、电瓶灯和扑克牌等供他人以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甲还负责帮参赌人员发牌、整理赌注,从中抽头渔利。上述期间,在该赌场参赌的人员超过二十人。2019年2月23日至3月11日期间,吴某甲又在*镇*村活动中心旁边的铁棚处开设赌场,提供桌子、台凳和扑克牌等供他人以赌“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甲从中收取场地费牟利,每天都有十几个参赌人员。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彭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彭某乙、吴某辛、杨某丙、吴某壬、段某某、梁某某、彭某丙、周某某、叶某某、吴某癸、彭某丁、吴某A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提供场所和赌具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赌博,参赌人员累计超过二十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金恒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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