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手机软件“来吖江西麻将”APP上使用微信账号登录,并利用“来吖江西麻将”软件注册的ID86844、65032、20757建立亲友圈“婷”、“小怡”充当充当会长及管理员,同时利用微信建群充当群主并拉入麻将参赌人员进群,后向群成员推荐“来吖江西麻将”APP软件下载注册并拉进其亲友圈。被告人吴某甲在经营“来吖江西麻将”APP亲友圈购买麻将游戏道具“钻石”共计386396余颗,被告人吴某甲自己用于开设赌场消耗“钻石”约253074颗,每桌消耗钻石4颗,可供开设手机麻将桌约63268桌供微信群、亲友圈成员从事麻将赌博,每桌结束后收取大赢家房费2元、4元不等。被告人吴某甲在2017年12月11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利用微信账号“wmtlp1314”收取来吖江西麻将参赌人员大赢家支付的房费共计1106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董某某、张某某、肖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利用手机App“来吖江西麻将”、微信群收取房费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挺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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