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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295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某某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乐清市接受吴某乙、陈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累计金额达3.9万余元以上。被告人吴某甲接受投注后转投给上家获取返利,非法获利1300元。现被告人吴某甲已退赃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陈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勘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系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1300元);涉案手机壹部(暂存于公安机关)

4.《认某某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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