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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34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湛江市市辖区东简街道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市场附近的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与陈某甲(因本案已被判刑)一起商议开设赌博机室赚钱,并且约定两人共同利润分成。后陈某甲出面租下其婶婶吴某乙(因本案已被判刑)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北坡村家中的房间摆放赌博机,又雇佣吴某丙等人为参赌人员“上分”和收银管理。2014年12月,吴某甲将一台可以同时供10人独立进行赌博的“鱼机”摆放在吴某乙的一间房间内,每月给付700元租金给吴某乙。2015年2月,吴某甲又向吴某乙提出再多租用隔壁一个房间摆放赌博机,两个房间的房租提到1500元。随后,吴某甲又将一台可以同时供8人独立进行赌博的“扑克机”摆放在“鱼机”隔壁的房间内供人赌博。2015年4月23日,公安民警查获吴某甲、陈某甲在北坡村开设的赌场,当场扣押赌博机2台、赌资人民币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涉案财物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叶某某、陈某戌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和同案人陈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设置2台可供18人赌博的赌博机招引群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窦彬

2015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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