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滴滴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宿舍**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自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已判刑)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约定利用香港“六合彩”组织赌博活动,由被告人吴某甲负责接受下线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再将所投的投注金额转报给吴某乙,吴某乙按照投注金额的6%计算提成返利给吴某甲。

2018年12月8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接受下线“六合彩”投注约146000元后,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宿舍楼**室转报给吴某乙,从中非法获利8760元。

2018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吴某甲接受下线“六合彩”投注约210000元后,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宿舍楼**室转报给吴某乙、方某某(已判刑),其二人再将部分码单通过微信上报给上家“诸葛”(另案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2600元。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7月26日10时许在泉州市**区泉州**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宿舍楼**号被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的计算器、被撕碎的对账单等物品;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清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惠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赌博活动,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356000元,非法获利2136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胤煌  

检察官助理林梅蓉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