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晋江市**街道**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在晋江市**街道**号家中,召集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吴某甲负责提供场所、赌具,召集庄某甲、庄某乙、吴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及抽取“水钱”等事宜。2020年7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谢某某、林某某等8人(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赌具扑克牌1副、赌资人民币53200元。经查,被告人吴某甲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同日,被告人吴某甲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具、赌资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林某某、庄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德兴
检察官助理陈诗鑫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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