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福州市仓山区**顶**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9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1.2017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与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合伙为“**”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并接受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叶某某、郑某某等人投注。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占有股份40%,林某甲占有股份40%,“**”赌球网站占有股份20%。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与林某甲以投注总金额2%至2.5%的标准从赌球网站返点获利,同时林某甲以每月工资5000元雇请林某乙(另案处理)、吴某甲以每月工资3000元雇请陈某丙(已判刑)管理该网络赌球盘。被告人吴某甲与林某甲开设的赌场共接受投注合计1924.15万元,获利达60万元。
2.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吴某甲和黄某某、陈某丁、李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在福州市鼓楼区**路**酒店**层经营的餐饮店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毛某某、林某甲、陈某戊、杨某某等人采取“斗地主”等方式进行赌博,黄某某等人负责在赌场抽头渔利、赌资结算等,共计抽头渔利70万元。
3. 2018年间,被告人吴某甲与陈某戊(另案处理)利用在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公馆**楼经营的**会所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组织毛某某、林某甲、林某丙、黄某某、陈某丁、李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等人采取“十三水”等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甲负责赌资结算、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在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大饭店**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被查获手机6部、苹果平板电脑1台、房屋所有权证6本、机动车登记证1本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明细、转账记录、统计账单、赌博网站的登录、主界面截图、福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叶某某、郑某某、陈某丙、林某乙、黄某某、李某甲、陈某丁、林某甲、毛某某、何名光、林某丙、陈某戊、林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二、帮助伪造证据
2018年9月30日,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吴某甲与毛某某(另案处理)、任某某(已判刑)等人多次密谋为章某某寻找立功减刑线索,制造立功减刑条件。
2019年5月,毛某某找到冯某某并许诺服刑期间每月支付10万元、最高100万元作为报酬,将冯某某非法持有一把来复枪的线索通过任某某传递给章某某,由章某某向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举报该线索。被告人吴某甲在明知毛某某企图通过给章某某传递冯某某非法持枪线索而立功的情况下,仍提供冯某某的位置信息给办案民警,以方便民警抓获冯某某,帮助促成章某某立功的结果。同年7月6日,冯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抓获。同年9月3日,章某某举报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为立功,得以减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监控截图、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卷宗材料及法律文书复印件、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阮某某、李某乙、肖某某、毛某某、章某某、冯某某、李某丙、陈某己、林某戊、陈某庚、林某甲、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员参赌,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帮助章某某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凤忠
杨安士、詹志华、林升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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