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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0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下旬至2017年5月下旬,陈某甲和吴某乙、缪某某、黄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分早、中、晚不同时间段和不同股东结构,在苍南县钱库镇、龙港市一带农村开设流动赌场从中获利。其中吴某乙、黄某甲、缪某某等人为一组搭股开设早、晚两场,雇佣陈某乙、陈某丙、黄某乙、朱某某、林某甲、吴某丙、陈某丁、黄某戊(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内“站天门脚”、打杂和望风;陈某甲、吴某乙等人为一组搭股开设中午场,雇佣陈某乙、陈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内“站天门脚”、打杂和望风。经查明,上述赌场每场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2017年5月,被告人吴某甲中途搭股陈某甲等人的中午场赌场5-6天,共获利22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到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庚、王某甲、郑某某、董某某、黄某丙、吴某辛、陈某戊、陈某己、李某甲、陈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及其同案犯缪某某、陈某甲、陈某辛、吴某乙、黄某丁、陈某乙、黄某戊、朱某某、吴某丁、吴某戊、吴某丙、陈某丁、黄某戊、黄某甲、林某乙、苏某某、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陈某壬、陈某癸、冯某某、王某乙、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松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监视居住(1373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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