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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86********,汉族,中专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列为网上在逃犯,在逃编号为:T2309050505012014010015。2019年7月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临时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7月1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末,张某某伙同吴某乙,陈某某、沈某某等人在缅甸小勐拉地区开设金威赌场,吴某甲在金威赌场做监台工作,同时在赌场占用1个点的股份投资3万股金,赌场经营期间获利12万元;2009年3月份,张某某和吴某乙、沈某某等人在缅甸小勐拉地区开设金宝赌场,吴某甲在金宝赌场做巡场工作,同时在赌场占有1个点的股份投资8万元股金,赌场经营期间获利赌资10万元;2012年6月,陈某某和韦某某、卢某某、林某某等人在缅甸小勐拉地区第二次开设金源赌场,吴某甲在赌场占有5个点的股份投资40万元,因赌场经营亏损,2013年8月退还股金16万元。吴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违法犯罪经过,且主动上缴部分赌资及非法所得三十万人民币。

2019年7月8日吴某甲被柳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函、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沈某某、吴某乙;

3.被告人公诉与辩解:吴某甲供诉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沈某某、吴某乙对吴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入股境外赌场,参与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吴某甲3-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与七台河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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