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到儋州市**镇新市场,看到被害人曾某某在市场摆摊看手相,吴某甲遂在曾某某摊位处与其对唱儋州山歌。之后,吴某甲为追求刺激,强行搂抱曾某某,摸其胸部,曾某某挣扎反抗,推开吴某甲。吴某甲不顾曾某某的反抗,继续上前强行搂抱曾某某,摸其胸部,曾某某遂用嘴咬吴某甲手臂,吴某甲松手后,一再上前强行搂抱曾某某,摸其胸部。曾某某反抗,持塑料凳击打吴某甲的头部,吴某甲也持塑料凳击打曾某某,致曾某某面部、额部、左上臂等部位受伤。案发时,多名群众在一旁围观。
经儋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所受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7.案发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满足性刺激,在公共场所当众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超君
书 记 员:王有忠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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