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镇**村**号,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徐某甲、张某甲、吴某丙、熊某某等人(均已判决),经过预谋,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成立小区服务队,通过对**小区业主实施滋扰、纠缠等手段,强迫业主接受服务队的服务、向服务队购买建材。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张某甲、熊某某等人通过滋扰、纠缠、威吓、拔三轮车气门芯等方式,阻止周某某在**小区内帮其外甥及业主沈某某进行正常装修工作,意图接手周某某的装修业务。后业主沈某某迫于压力将周某某辞退并被迫接受张某甲的敲墙及垃圾清运服务,向张某甲等人支付4200元。
(2)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阻拦朱某某将黄沙运进**小区,并强行要求何某某将其运过来准备卖给朱某某的黄沙转卖给小区服务队,后又强行要求朱某某向小区服务队购买黄沙水泥。
2.2017年7、8月份期间,张某乙、付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垄断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的装修建材服务市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纠集被告人吴某甲、徐某乙(已判决)等人成立**小区服务队,采用威胁、滋扰等方式,强迫小区外来人员退出在该小区销售装修材料、敲墙等经营活动,并在小区门口等处阻止在外面购买建材的业主及运输人员、敲墙工人等进入小区,多次强迫业主接受服务队的有偿服务或向服务队购买建材,形成了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恶势力,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高某甲到萧山**小区送黄沙、水泥等装修材料,在小区门口被小区服务队人员吴某甲等人阻拦、威胁,后被迫由服务队装卸装修材料,为此由其支付费用200元。
(2)2017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罗某某、齐某某受业主雇佣至萧山**小区承接敲墙业务,离开时遭到被告人吴某甲、徐某乙等小区服务队的人员阻拦、威胁。几天后,罗某某、齐某某再次到**小区送装修材料,在小区门口被吴某甲、徐某乙等人阻拦,并被迫将装修材料低价卖给小区服务队,后以高价买回。
(3)2017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陆某某冲到萧山**小区送黄沙,在小区门口被小区服务队人员吴某甲、徐某乙等人阻拦,迫于压力后续装修材料从小区服务队购买。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详情及卷宗、服务合同、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徐某丙、吴某丙、张某甲、李某某、苗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乐某某、姚某某、汪某某、张某乙、付某某、徐某丁、舒某某、魏某某、徐某乙、吴某乙、谢某某、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符某某等人的证言、案发经过、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朱某某、高某甲、罗某某、齐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志强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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