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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徇私枉法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93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乡**村**村**,原**警务室伏击班班长。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4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案件执行逮捕后将线索移送宝安区监察委员会,2019年7月29日,宝安区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认为此案件由检察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将有关材料移交本院,2019年7月31日,本院将此线索移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1日以徇私枉法罪对吴某甲立案侦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第一审程序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8月20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凌晨零时许,共乐派出所盐田警务室伏击班班长吴某甲收到酒店举报,带领伏击队员程某某、陈某某、朋友吴某乙前往宝安区**街道**精品酒店**房间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后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调查,卖淫女提供了介绍卖淫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的信息。吴某甲登陆警长的公安系统账号,得知介绍卖淫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的信息后,于2019年4月25日下午与程某某、陈某某、吴某乙四人驾驶警务室面包车前往松岗街道溪头**巷*号**公寓**找到了犯罪嫌疑人舒某某,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当场提出要给25000元私了。在前往派出所途中吴某甲、陈某某、程某某下车共同商议后,对接受犯罪嫌疑人舒某某25000元将其释放的要求三人均没有反对意见。当晚20时许吴某甲四人将犯罪嫌疑人舒某某带到宝安区西乡街道中国工商银行附近,犯罪嫌疑人舒某某主动给予四人25000元,21时许吴某甲四人将舒某某释放。

4月2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舒某某被共乐派出所民警抓获,舒某某反映已出钱私了,共乐派出所立即将吴某甲等四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吴某甲、陈某某、程某某承认共同商议收取犯罪嫌疑人舒某某钱财,将其私自释放的事实。吴某甲、陈某某、程某某三人在抓捕过程中收取犯罪嫌疑人钱财而放走犯罪嫌疑人,明知其有罪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造成舒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未被及时追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劳务工合同书;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陈某某、舒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刑事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赃款人民币25000元暂扣于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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