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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抢劫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李朗**园**酒吧二楼,进入休息室关上房门后,要被害人李某某和冯某某交出手机,二被害人不给手机,被告人吴某甲直接将被害人李某某和冯某某的手机抢走,被害人吴某乙在该休息室内睡觉,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乙手机抢走。被告人吴某甲随后在华强北将三部手机销赃,获得赃款300元。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861元;被告人吴某甲在案发时患有“癔症性精神障碍”,本次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无实质性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挎包一个、赃款300元;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病历资料;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挎包一个、人民币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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