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0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徐闻县**镇**村**号。2014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涉嫌抢劫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与黄某某、潘某某、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丁、吴某丙(均被判刑),经过预谋,为抢劫准备枪支、砍刀、束紧带、胶带、口罩,由潘某某驾驶车辆来到龙岗区**街道**花园****餐厅外,先由黄某某进入****餐厅进行赌博作内应。3时许,黄某某从后门出来接应,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丁、吴某甲、吴某丙持枪支、砍刀从后门进入**餐厅内,用枪支强迫被害人林某某等人“不要动”,对林某某等人用束紧带绑手、胶带封嘴,再进行搜身,抢走了林某某等人的5万多元现金。经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两支枪中,一支枪因枪支故障,无法发射弹丸,不为枪支,一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徐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倞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鉴定文书、收条、谅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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