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我院批准,同年8月2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前往诏安县**镇**路*“**珠宝”首饰店以8000元的价格质押一条金项链,扣除首息后,实际取得7760元;2020年8月10日,吴某甲前往“**珠宝”首饰店以11000元的价格质押一个金手镯,扣除首息后,实际取得10670元。
2020年8月12日19时左右,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独自前往“**珠宝”首饰店,趁“**珠宝”首饰店老板沈某某不备,将其质押在该首饰店的金项链及金手镯放入裤兜中,并不顾首饰店老板制止而逃离。经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检测:涉案金手镯质量为28.489g,金项链质量为22.115g,均系999%金。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19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3.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厦门地质宫黄金珠宝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共计1843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依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金真
检察官助理:沈雯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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