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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60********,汉族,务工,住福安市**镇**亭**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与蔡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由寿宁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作出(2018)闽0924民初**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吴某甲应于2018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蔡某某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0000元、2018年11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2019年1月15日偿还借款10000元, 若吴某甲未按约定偿还,蔡某某有权要求吴某甲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借款。协议生效后,吴某甲于2018年9月19日偿还蔡某某8000 元借款后,再未继续履行调解协议,2019年4月16日寿宁县人民法院向吴某甲下达(2019)闽0924执**号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吴某甲履行还款义务,吴某甲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后,仍未继续履行调解协议且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寿宁县人民法院从吴某甲的微信及银行卡中司法扣划2525. 74元发还蔡某某。吴某甲在应当履行调解协议期间,在福安市从事**业务,平均每年收入2万5千元左右和4个子女给予的红包等。吴某甲将以上收入用于偿还其儿子吴某乙的借款累计金额达60800元,偿还各银行贷款利息及本金累计金额达到58920. 52元,未优先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还款义务。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自动到寿宁县公安局投案,同月26日寿宁县公安局扣押吴某甲缴纳的款项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宁县公安局提取的寿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调取的谅解书、身份信息材料、银行交易记录,出具的到案经过、侦破报告,制作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坤养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亭**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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