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7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 2018年5月9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市凤岗镇经营东莞市**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2月,**公司经营不善停产,吴某甲在拖欠公司50名员工共计约218617元工资款的情况下逃匿。2017年3月1日,**公司员工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申诉。东莞市人力资源局接到申诉后通过电话未能联系吴某甲,后分别在**公司经营地址、东莞市人力资源政务信息网张贴和发布文书责令吴某甲支付劳动报酬,至2017年3月6日,吴某甲未出现接受调查和处理。后经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协调,由**公司厂房二手房东垫付192835元工资款。2018年2月1日,吴某甲在福建省云霄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吴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丽珊
2018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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