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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许某某(已判刑)找到黎某甲(已判刑),要黎某甲用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赌场收款后再到银行取现给许某某,许某某按照收款金额的2%支付黎某甲手续费。后因黎某甲的微信收款额达到限额,许某某要黎某甲找其他人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黎某甲遂找到其哥哥黎某乙(已判刑),并告诉黎某乙以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助赌场收款提现,按收款金额的比例获取手续费的作案方式。之后,黎某乙又找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已判刑)等人,并告知上述人员作案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怀疑过收取的资金来路不正,但其仍然帮助黎某乙收款并将所收钱款以转账或提现的方式转给黎某乙,再由黎某乙交给黎某甲,黎某甲再转交给许某某,被告人吴某甲从中获取收款金额0.5%的报酬。经长沙乐为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鉴定,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银行账号62172322010********收款金额332700元,支取金额362700元,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银行账号62284801581********收款金额2322413.89元,支取金额2320609元;2019年2月9日至2月18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微信账号******收款金额1597485元,支取金额15977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同案人许某某、黎某甲、黎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柳媚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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