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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吴某乙窝藏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执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某,乳名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庄**号。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77********,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镇**庄。2011年11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乙涉嫌窝藏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1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甲酒后与三弟吴某乙(已判刑)、大哥吴某戌(又名吴某戌,已判刑)在临沭县**镇**庄村吴家祠堂祭祖时将祠堂附近的玉米秸引燃,并与赶到现场的村主任吴某丁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持刀将被害人吴某丙砍伤,吴某乙用砖头击打吴某丁头部,又用菜刀将吴某丁的弟弟吴某戊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丁、吴某戊的损伤分别构成重伤;被害人吴某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被告人吴某乙涉嫌窝藏罪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期间,被告人吴某乙明知吴某甲被上网追逃,仍为其提供身份证使用。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用被告人吴某乙的身份证购买鲁******宝骏二手车一辆。2019年8月26日,临沭县公安局在抓捕被告人吴某甲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乙为帮助吴某甲逃避抓捕,自称是被告人吴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证人吴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戊等人陈述;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意见;被告吴某甲和吴某乙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身份的身份证件,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王笛歌

2019年12月20日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押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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