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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吴某乙窝藏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6********,土家族,初中肄业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院批准,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窝藏罪, 2019年5月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吴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8月12日退回慈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慈利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慈利县**镇**村(原**村)被害人吴某丙、谭某某家,两家因一棵杉树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后吴某甲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将吴某丙的腹部、腿部等多处刺伤,将谭某某腹部刺伤。经鉴定,吴某丙的损伤构成重伤,谭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8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乙明知吴某甲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已潜逃多年,仍将吴某甲从慈利县接至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黄龙洞居委会其租房内,以及其在武陵源区十里画廊景区经营的商店内,为吴某甲提供饮食、住所等,帮助吴某甲藏匿长达一年之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指认现场照片、病历资料、收据等书证;

2.证人吴某丁、吴某戊、朱某某、吴某己、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丙、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明知吴某甲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911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4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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