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11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新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的丈夫黄某某与被害人吴某乙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吴某乙家中找其丈夫黄某某,与吴某乙见面后双方互相厮打,吴某甲将吴某乙的手指咬伤。经鉴定,吴某乙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6月27日经电话传唤后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祁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琦
检察官助理 王 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新城,联系电话1522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