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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凌晨1时多钟,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和水潭村委会的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都在**镇**路的**夜宵档里两张台处吃宵夜饮酒,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一楼大厅处,被告人吴某甲及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楼***房,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争吵,随后双方互相推拉出到***门口的公路边,并引发打架。在冲突中,被告人吴某甲先用拳头打伤李某乙轩的面部,后又伙同他人用棍、拳脚打伤李某甲。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丁、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11月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光碟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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