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凌晨1时多钟,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和水潭村委会的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人都在**镇**路的**夜宵档里两张台处吃宵夜饮酒,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在一楼大厅处,被告人吴某甲及吴某乙、吴某丙等人在*楼***房,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争吵,随后双方互相推拉出到***门口的公路边,并引发打架。在冲突中,被告人吴某甲先用拳头打伤李某乙轩的面部,后又伙同他人用棍、拳脚打伤李某甲。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吴某丁、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频光碟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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