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4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9月5日,惠来县人民法院撤销吴某甲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7月1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同年11月30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2018年1月2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同村人吴某乙(另案处理)在惠来县惠城镇洋美村因小故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架。2014年2月2日晚上8时许,吴某甲与吴某乙在惠来县惠城镇洋美村一桌球室打球时因小故再次发生打架,后双方被周围群众劝离现场,但双方仍不服。吴某甲回到惠来县惠城镇洋美村住宅后与胞兄吴某丙、堂兄弟吴某丁、吴某戊益聚集在家门口,吴某乙则带吴某己、吴某庚、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男青年持刀、水管等器械窜到吴某甲的家门口,双方继续打架。吴某乙持刀去砍打吴某甲,后吴某甲也持刀与吴某乙等人进行对砍直至吴某乙、吴某己、吴某庚等人受伤逃跑,吴某甲一方追打吴某乙等人至吴某乙位于洋美村的住宅并毁坏吴某乙住宅大门等物品。2017年7月11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惠来县神泉镇将吴某甲抓获归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己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吴某乙、吴某庚、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丁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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