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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7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日16时许,在隆回县**乡**村村书记伍某某家门前,吴某甲因小孩读书问题与伍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吴某甲用拳头将伍某某的面部打伤,致伍某某的鼻子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伍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伍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谅解书、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它证据:接报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吴某乙。

鉴定人的名单:戴某某、谭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司法所。

4.被害人:伍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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