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5********,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萧县**开发区**材料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来到萧县**镇**小区**栋**室女友陆某某家中找陆某某,吴某甲多次敲门后陆某某才把门打开,吴某甲看到在陆某某的卧室内阳台拐角处躲着的谢某某便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谢某某的鼻部被打伤,经鉴定:谢某某的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谢某某损失30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赔偿款收条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2张,现场照片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谢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吴某甲因一时之愤殴打被害人谢某某,现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谢某某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