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75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大道“鑫光之夜”KTV三楼乘电梯下楼时,因琐事与同乘电梯的被害人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吴某乙、吴某丙等人持摩托车防盗锁将被害人卢某某的头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家中被拘传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和解协议、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罗某某、贺某某、吴某丁、吴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及同案人吴某乙、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巨洪
检察官助理:苏亮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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