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丙系湖南省桃江县**乡**村的同村村民,2020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吴某丙因琐事产生口角并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拿起治丧用的扁担击打被害人吴某丙的腰部,造成其受伤的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丙系外伤导致左第8、9、10肋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10月13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吴某丙的经济损失3.6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凶器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丙的陈述;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拘役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检察官助理:潘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