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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大田县**镇**路**号门口吃宵夜,恰逢周某某、被害人吴某某也在此处。周某某、吴某某便找吴某甲讨要欠周某某的手机维修费,双方发生争吵时吴某某用手推吴某甲胸口处,吴某甲即用拳头往吴某某鼻梁骨处打一拳,并在挡掉吴某某砸向其的椅子后,又用拳头朝吴某某头部打了几拳,而后双方被他人劝开,吴某甲逃离现场。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左眼眶软组织、眼球挫伤,左上睑软组织挫裂伤,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颈部浅表划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大田县城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吴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4000元,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苏某某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路**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5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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