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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50********,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务农,群众,现住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2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看见自家的鸡在被害人吴某乙家菜园里就去赶鸡,吴某乙看见后以为是吴某甲将鸡赶到菜园便责骂吴某甲,并捡了一根杂木棍到菜园内打鸡,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吴某乙用手中的杂木棍去打吴某甲,吴某甲用手中木棒去挡(挡的过程中手指被划破皮)。期间,吴某甲也持木棒准备与吴某乙打,但未打到。后吴某乙从菜园里往外走时,吴某甲一气之下将手中的木棒丢掉,冲到刚出菜园的吴某乙背后用手推了一下吴某乙的肩,致吴某乙摔伤。经鉴定:吴某乙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涉案照片等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黄某某、吴某乙、严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2056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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