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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8〕24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高碑店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3月29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19时许,在高碑店市方官镇前曲村吴某甲家门口,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孙某某因阻碍通行问题发生口角,而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吴某甲用铁锹将孙某某、赵某某打伤。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赵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鉴定文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生效判决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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