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7时许,在泗县**乡**村**庄被告人吴某甲家门口,被害人吴某乙因量地一事找被告人吴某甲理论,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吴某甲将被害人吴某乙左面部打伤,造成被害人吴某乙左侧颧弓凹陷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到大杨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公安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常春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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