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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组。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害人吴某乙等人在被告人吴某甲的女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幢**室的租房内喝酒,吴某甲因吴某乙等人喊其回房间的女友继续喝酒而产生不满,在和吴某乙一起喝酒后,吴某甲从厨房拿菜刀追砍吴某乙,追至震泽镇综合执法局门口时,吴某乙摔倒在地,吴某甲持菜刀挥砍吴某乙头部、手臂,致其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头部、右上肢损伤均属人体轻伤二级。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菜刀1把(照片)等物证;

2. 人口信息、手术记录等书证;

3. 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的伤势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 路面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峰

2020年10月23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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