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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镇**村**路**号。2007年4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12月6日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8年4月11日又因赌博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转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本市**镇**村**路**号与**号之间的小巷中,因债务问题与债主吴某乙发生纠纷,双方用拳头互殴,后被群众拉开。期间被告人吴某甲用拳头击中被害人吴某乙鼻子致其当场流鼻血,又被吴某乙拉倒在地殴打。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因其被殴打而报警,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回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损伤为两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吴某乙赔偿医药费等所有费用合计人民币41500元,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治安)案件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警情详情及卷宗、情况说明;

2.证人吴某丙、吴某丁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吴某乙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雅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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