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6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桃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桃花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3日6时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在**镇**村**组的自己家中厨房里洗碗时,与其同住一居所的前妻蔡某某因为女儿吴某乙使用手机的问题与吴某甲发生口角,期间蔡某某责备吴某甲将手机交给吴某乙使用,污蔑其想与女儿发生性关系。吴某甲听到这话非常气愤,致使其情绪失控,遂拿起厨房里准备用来烧火用的茶木棒对着蔡某某的左手小臂打了一棒子,直接将蔡某某打倒在地,接着又上前对倒地的蔡某某的左腿以及左脚踝部位各打了一棒。随后吴某甲自己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了打伤蔡某某的事实。经常德市信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尺骨骨折,左外踝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2020年6月9日,吴某甲与被害人的监护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的监护人对吴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刑事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建平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