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永州市道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1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19时许,朱某甲与被告人吴某甲的姑父李某甲因李某甲将摩托车停在道县红星新村的通道处导致朱某甲的车辆不能通行一事而当场发生口角,后朱某甲的弟弟朱某乙、母亲周某甲、弟媳杨某甲、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相继闻声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与被害人朱某乙发生冲突后被其家人拉回家。回家后,听见外面仍在争吵,被告人吴某甲从家里出来直接冲向被害人朱某乙并用左手从朱某乙的背后锁住朱某乙的脖子与朱某乙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朱某乙左侧第2、3前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吴某甲于2020年9月17日9时许在其父亲吴某乙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2. 鉴定意见:永州市濂溪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吴某乙、杨某甲、周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朱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邻里纠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碟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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