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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坡检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身份证号码522632199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镇**村**。有未成年人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0时许,被害人唐某某、谢某某在湛江市坡头区**街道**工地内疏通泵车的泵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混凝土废料喷到被告人吴某甲身上,后吴某甲因此事与唐某某、谢某某发生争执。在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时,吴某甲爬到唐某某、谢某某工作的约两米高的泵机上,用脚将唐某某从该泵机踢落到地上,用手将谢某某从该泵机推落到地上。随后吴某甲从泵机上跳下,持扳手对唐某某、谢某某进行殴打。吴某甲的老乡石某某、韦某某、“阿兵”(均在逃)见状,上前与吴某甲一起对唐某某、谢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唐某某和谢某某头部、手部、腰部等部位受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3日,吴某甲被贵州省榕江县忠诚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唐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

6.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7.被告人吴某甲的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

8.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亲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斌

检察官助理:林日英

2020年5月22日   

 

附注: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共三册。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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