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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在云霄县下河乡曲溪村公路上因认为其妯娌吴某乙曾辱骂她,故动手殴打吴某乙的脸部等,还将吴某乙仰面压在公路上,用拳头殴打吴某乙胸腹部、头部等,致吴某乙右侧第3-6前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吴某乙对被告人吴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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