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路**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13时左右,被告人吴某甲至丹阳市**镇**路**号被害人陈某甲家中,与陈某甲、吴某乙等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推搡,吴某甲因心怀不满,采用砖头砸手段,将被害人陈某甲牌照为苏L7****奥迪A3轿车砸损。经鉴定,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32130元。
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照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丙、马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吴某甲、马某某的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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