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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重伤)、盗窃、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先后于2003年11月、2006年9月、2009年10月分别被临澧县人民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2月1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临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盗窃、妨害公务犯罪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一)2010年至2014年间,***镇**社区居民汪某甲、田某甲、吴某甲等轮流经营临澧县***镇***村“***”砖厂,为了砖厂能顺利运营,他们在支付当地村民一定费用后,依约从***村**组山上取土用于制砖。被告人吴某甲刑满释放后,自2011年至2014年间,以运土车辆从其家附近乡村道路经过要支付费用为由,先后找汪某甲、田某甲、吴某甲等无理索要费用共计6.5万元,其中找汪某甲索要3万元、找田某甲索要2万元、找吴某甲索要1.5万元,所得款项均被其消费。

(二)2017年4月,被告人吴某甲获悉同村村民王某甲与张某甲正在给该村**花炮筒子厂供应废纸,便以二人抢了他的生意为由赶到现场阻止卸货,并要求补偿其5000元。遭到拒绝后持砍刀相逼,王某甲和张某甲无奈,只得支付吴某甲3000元了结此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取土补偿协议、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的常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汪某乙、田某乙、田某丙、吴某丁、彭某甲、彭某乙、付某某、李某某、严某某、徐某甲、鲍某某、祁某某、陈某甲、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汪某甲、吴某甲、王某甲的陈述。

二、故意伤害罪

2019年2月1日下午,皮某甲与其残疾人弟弟皮某乙驾车来到临澧县**镇**村**组吴某甲家中催讨欠款未果,一气之下便将皮某乙一人留在吴某甲家独自离开。吴某甲及亲属多次劝说皮某乙离开未果,便于当晚6时许与哥哥吴某乙、吴某丙共同欲将皮某乙抬至屋外晒坪,其间皮某乙反抗用拐杖伤到吴某乙,吴某甲见状即心生恼怒,对着皮某乙腹部猛踢一脚。皮某乙被踢后感觉不适即告知皮某甲等,皮某甲等闻讯赶来将其接走。此后,皮某乙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皮某乙腹部闭合性损伤、十二指肠破裂并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及右肾挫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三合一接转警”登记表、残疾人证、皮某乙受伤后在各医院的就诊资料;2.证人证言:徐某乙、吴某丙、吴某乙、皮某甲、彭某丙、刘某某、王某乙、陈某乙、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皮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常广德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皮某乙、皮某甲的辨认笔录。

三、盗窃罪

2016年夏天,被告人吴某甲发现安装倒顺开关合闸可以窃电后,遂自此至2017年11月间,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用于个人家用。经电力部门检查计算,此间吴某甲共窃取电力资源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余元。

四、妨害公务罪

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吴某甲的窃电行为后,于2017年11月23日向其出具了《用电检查通知单》,要求他立即整改。2017年11月28日,临澧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和供电所再次来到吴某甲家中,重新核算了窃电总量,现场出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吴某甲停止窃电的行为,并告知其应缴纳电费3991.49元,吴某甲既不拆除窃电装置,也不追缴所欠电费。2018年2月9日,临澧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临澧县电力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吴某甲家中追缴电费时,吴某甲不予缴纳,后执法人员便准备拆除窃电装置停止供电,吴某甲见状即从家中拖出一把管铩恐吓执法人员,导致执法活动过程被迫中断,至今吴某甲仍未补缴所欠电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砍刀一把;2.书证:吴某甲的用电明细、**公司用电检查处理通知单、欠条、湖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停止供电通知、情况说明、曾某某及蒋某甲的执法证、县委、县政府文件、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等;3.证人证言:庞某某、杨某某、曾某某、蒋某乙、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电力资源,数额较大;还以暴力相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一人犯数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润霞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临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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